工伤无小事,保障须到位。国家设立工伤保险制度,旨在为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提供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必要的经济补偿。然而,现实中不少“打工人”对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规定了解不足,遇到问题时容易陷入被动。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通过5个真实案例,梳理出工伤保险待遇中可能忽略但至关重要的“知识”,打工人必看必存。
案例一
景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因操作机器失误导致左手食指受伤。由于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历经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等多轮程序后,公司仍辩称“伤情与工作无关”,拒绝赔偿。
提问: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工伤怎么赔?
解答:即使用人单位未参保,工伤赔偿责任依然由其承担!
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一旦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若单位否认工伤认定结论,但无法提供足以推翻人社部门生效工伤认定决定或法院裁判文书的证据,其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案例二
王某是劳务派遣员工,在小学担任保安时摔伤,鉴定为九级伤残。他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2400元,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双方仅就离职补偿协商一致,但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协商未果,先后经过仲裁及诉讼程序。
提问:本人工资低于全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能否调整?
解答: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本人工资”一般适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工伤医疗待遇,而不扩大至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工资基数,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可以参照适用予以调整。
案例三
杨某从车顶摔落致左脚骨折,被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被认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评定为6个月。劳动能力鉴定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才完成。他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这期间未上班的生活津贴?
提问:停工留薪期结束,鉴定还没出,能领生活费吗?
解答:对于工伤职工自停工留薪期满到劳动能力鉴定期间的工伤特殊待遇,国家法律并无直接明确规定,而是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规定。
《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因伤情不能工作的,仍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其标准不得低于停工留薪期待遇。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注意的是:此种生活津贴具备相应的期限和条件,一般必须符合停工留薪期因期限终止无法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且因伤情无法继续工作才能享受。
案例四
女职工王某1971年出生,2018年4月入职某公司时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某公司从事餐厅服务工作,2023年5月工作中被烫伤,认定为工伤。此时她已超过女性工人法定退休年龄。她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提问:超过退休年龄,能否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解答:不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为了保障劳动就业年龄范围内工伤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治疗所需而给付的医疗补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对劳动者就业年龄范围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影响就业的工资补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及《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5条之规定,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案例五
张某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他已通过侵权诉讼获得全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等赔偿。现又向单位主张工伤项下的相同费用。
提问:因交通事故获赔后,能否再主张工伤赔偿?
解答:医疗类费用不可重复赔付,遵循“填平原则”。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职工可同时主张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但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不得向侵权人及用人单位重复主张。如果职工已从侵权人处获得足额医疗费赔偿,无权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医疗费;如果医疗费未获足额赔付,就未获赔的部分,依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
记者:杜蒙
编辑:方正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